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。近年来,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,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,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,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,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,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保障作用,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构筑坚实的法治基础。对此,《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(2025)》(以下简称《报告》)进行了全面、准确的报告,客观反映了我国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显著成绩。
一、健全市场制度规则,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基础
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。优化营商环境,首先需要在企业制度、产权保障、交易规则、市场准入、政府权力规范等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安排。近年来,我国高度重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立法工作,成功编纂民法典,为各类经营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,形成了各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、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、同等受到法律?;さ姆煽蚣?;制定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,对外商投资的准入、促进、保护、管理等作出与时俱进的规定,明确了我国对外开放、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,构建了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,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;制定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,通过政策指引、措施整合、监督控制等方法来推动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规则优化,塑造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的社会共识。2024年,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,我国进一步健全市场制度规则,不断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基?。?/p>
优化企业登记注册、不动产登记等规则,不断提升便利化程度。在实施公司法、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的过程中,有关部门不断优化具体规则设计,推动并联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环节,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的网上办理。这些举措,优化了经营主体登记制度、产权确认与?;ぶ贫?,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。
积极探索数据流通利用等新兴领域的规则。当下,数据已经成为经济持续创新的核心驱动要素之一,对于提升经营活动的效率意义重大。但是,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非竞争与非排他性,为了释放数据的价值,需要规则层面不断探索调试。为此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出台《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,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则,试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,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的释放,增强经营主体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可及性;实施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》,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,统筹发展和安全,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,更好地支撑贸易的便利化,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。
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,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,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。相关规定更加深入地治理在市场准入、要素获取、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以及地方?;?、区域封锁、行业壁垒等问题,优化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。
二、改进监管执法体制机制,为企业营造明确、合理、稳定的预期
完善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,对于构建更加公平、更有活力的营商环境具有关键意义。一方面,只有有效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,强化经营主体的合规经营意识,才能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?;ぞ魈宓暮戏ㄈㄒ妫銮肯颜叨圆?、服务的信心,推动市场做大做强。另一方面,要实现上述目标,就必须优化监管执法理念,改变机械式执法、运动式执法等思维,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。为此,近年来,我国不断改进监管执法体制:
规范行政??睿岣呦喙亓⒎ê椭捶ǖ闹柿?,遏制以罚增收、以罚代管等行为。国务院出台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??钌瓒ㄓ胧凳┑闹傅家饧?,贯彻“过罚相当”原则,细化考量因素,推动立法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、获利情况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行业特点、地方实际等因素而科学、合理地设定???;着力解决“小过重?!钡壬缁岱从臣械奈侍?;剥离执法中的利益因素,遏制逐利式执法的动机,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,防止??钍杖氩缓侠碓龀ぃ患忧砍L喙?,防止运动式执法。这些规定,有利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提升企业的信心。
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,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。国务院办公厅出台《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》,明确行政检查主体,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;清理行政检查事项,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;规范行政检查方式,减少入企检查频次;规范行政检查标准、程序,杜绝随意检查,控制专项检查,避免“走过场”、运动式检查,等等。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、严格规范、精准高效,从而减轻企业负担。
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行为规范,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。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《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》、《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》,将服务型政府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予以创造性探索,推动构建“预防为主、轻微免罚、重违严惩、过罚相当、事后回访”的执法模式。相关规定强调规范执法、过罚相当,确保执法既能有效威慑违法者,维护市场秩序,又避免不必要的伤害;通过执法撬动常态化、系统化治理,引导经营主体摈弃投机思维,形成合理、稳定的预期,进而调整自身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;通过引入预防机制、事后回访等服务举措,推动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的意识与能力。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,在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,也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形成明确、合理的预期,创造更加公平、更有活力的营商环境。
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,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。科学的监管框架对于营商环境具有关键作用,契合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监管,既能有效控制风险,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,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管制,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,保障可持续的发展。近年来,伴随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管中常态化应用,市场监管系统的随机抽查问题发现率不断提升,监管更加精准有效。同时,各个部门不断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,探索非现场监管,以科技赋能监管效能提升。实际上,这些探索除了在短期内压缩监管和合规成本,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,面对当下生态复杂多元、创新层出不穷的经济活动,政府监管体系及时进行数字化、智能化转型,开发系列数字基础设施,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适合数字化特点的监管体系,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,可以更好地支撑数字化时代的营商环境建设。
三、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,?;ず戏ㄈㄒ妫嵘谐⌒?/strong>
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体系,能够保障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得到迅速、公平的解决,这既有利于在个案中维护交易秩序、保障交易安全、?;て笠岛推笠导业暮戏ㄈㄒ?,也有利于强化相关法律规则的权威性,引导企业形成明确、稳定的预期,提升整个市场机制的效率。为此,近年来,我国不断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,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,优化公共服务,不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:
司法审判更加公正高效。裁判规则和尺度的统一性不断提升,保障了法律正确、统一的适用,稳定了企业的预期;数字法院建设持续推进,提升了诉讼的效率和司法资源的可及性;执行难的问题逐步破解,强化了司法的权威性,有效遏制了各种投机行为;破产办理的效率不断提升,企业退出更加便捷,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升。
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健全。商事调解的组织加快建设、法规不断完善,提供了更加便捷、灵活的纠纷解决渠道;仲裁机构受案数、标的总额以及涉外仲裁量和标的额均不断增长,表明了仲裁解决纠纷的规模和质量提升;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、限制竞争等涉企行政争议纳入受案范围,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,推动涉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。
公共法律服务得到优化。律师行业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展,相关服务类型更加精细;公证服务事项不断扩充,公证证明材料实行清单化管理,推动公证服务更加高效;普法宣传也更加精准。这些措施既有利于保障高效完成交易、快速解决纠纷,也推动企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。(作者:赵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、教授)